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200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确保寿险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是由寿险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建立并实施的,为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寿险公司开展的自我评估和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独立评价
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法人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分支机构限于寿险公司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省级(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外国寿险公司分公司视为寿险公司法人机构
第四条寿险公司应建立并保持系统、透明、文件化的内部控制体系,定期或当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审和改进
第二章评价目标和原则第五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主要包括:(一)促进寿险公司强化内部控制意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严格落实各项控制措施,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
(二)促进寿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推动其实现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三)促进寿险公司增强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促进寿险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寿险公司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应从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三个方面进行:(一)健全性
过程和风险是否已被充分识别,过程和风险的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明确规定并得以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