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有限合伙促进风险投资王欣新、徐阳光有限合伙是介于公司与普通合伙之间的一种制度
如何使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获得最大效益呢
发展有限合伙是一个有效办法
有限合伙引入合伙人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调动各方的投资热情,实现投资者与创业者的最佳结合
有限合伙在设立和运营中较之公司更具有操作灵活性与商事保密性
有限合伙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较轻
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份额较之普通合伙更为便利,合伙份额的转让也不会影响有限合伙的继续存在
2006年4月25日,《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首次审议
《草案》以专章形式增加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在起草说明中强调,“发展风险投资迫切需要在法律中规定有限合伙制度”
如何认识和设立有限合伙制度,成为一个必须探讨的现实问题
有限合伙存在四大制度优势根据《草案》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下称有限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与有限合伙类似的企业形式是两合公司(即部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但因两合公司之设立与治理结构较为繁复,所以实践中数量甚少,以至于一些国家的立法已不再予以承认
而有限合伙则因结合了避免双重纳税、出资人有限责任等诸多优点,颇受一些投资者的青睐
第一,有限合伙引入合伙人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调动各方的投资热情,实现投资者与创业者的最佳结合,尤其适合于风险投资
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最突出之特点与价值所在
通常,有资金实力者出于谨慎不愿投资于须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而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可能导致的经营者道德风险也令其望而止步
另一方面,拥有投资管理能力或技术研发能力者往往缺乏资金,在公司体制下难以实现其理想,他们更愿意在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