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委员会文件川经〔2009〕164号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经委: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的要求和部署,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二○○九年五月十四日主题词:印发自由裁量规则标准通知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委机关有关处室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5月14日印发准印号:川府办文登第51号(共印15份)附件1: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经委系统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经委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经委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在事实认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选择的权力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经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依据事实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不得考虑与案件不相关的因素,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二)过罚相当原则各级经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当
(三)程序正当原则各级经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