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破产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有市场进入就必然有市场退出,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商业银行的退出方式主要有自动解散、撤销(或关闭)、并购、破产等
合理地安排陷入困境的银行退出市场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的需要
银行体系本身存在着系统性风险,有效的退出机制可以斩断金融危机的传导机制,遏制危机的扩散;二是维护金融有序竞争的需要
公平合理的竞争是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任何竞争都要求有一个切实可行的退出机制;三是提高金融市场配置效率的需要
某些失败的银行机构退出市场,可以更好地配置有限的金融资源;四是增强风险意识,维护市场纪律的需要
市场纪律是市场经济中市场法则的具体体现,它通过投资者的行为选择,对商业银行施以必要的压力
只有让经营失败的商业银行退出市场才能给银行的股东、经营者、债权人以必要的约束,使其不断追求更高的经营效率
一、商业银行破产概述破产是商业银行退出的一种途径
一般而言,银行破产是指金融机构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自行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资产进行清算并对剩余财产强制进行分配的一种程序
(这一定义并不适用于所有国家)它是商业银行法律主体资格的最终消灭,是银行市场退出体系中唯一涉及司法参与的程序,也是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最剧烈、最彻底的一种方式
因为银行是一种准公共企业,它既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面,也承担着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机制的传导职能,个别银行机构的支付风险具有传导和扩散效应,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商业银行断然采取破产还债措施可能会引发系统性或局部性的金融风险
商业银行是经营公众存款业务的机构,其业务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直接相关,且与其相关联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
正是由于银行的特殊地位,各国都都对银行破产持相当谨慎的态度,建立了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和最后援助法律制度,在银行陷入危机时采用各种手段对其进行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