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能否免缴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7日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字体:【大中小】访问次数:104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部分能否免缴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5日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字体:【大中小】访问次数:153问: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支出中已取得的合同及发票,截至土地增值税清算日尚未付款的部分,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开发成本予以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