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渝环函〔2018〕200号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管辖区内新建、现有餐饮单位的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也适用于排放油烟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及小面店、面包糕点店。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HJ/T62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554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98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HJ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餐饮单位Cateringserviceunit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餐饮单位。3.2现有餐饮单位Existingcateringserviceunit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7年9月1日前已通过审批的餐饮单位。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己经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在建尚未投产验收的项目,按现有餐饮单位管理。3.3新建餐饮单位Newcateringserviceunit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餐饮单位。3.4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餐饮油烟浓度值及排风量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5餐饮油烟Cookingfume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餐饮油烟。3.6非甲烷总烃(NMHC)Non-methanehydrocarbons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3.7餐饮油烟净化设备Cookingfumeabatementequipments对餐饮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各种设备及其组合。3.8污染物去除效率Pollutantsremovalefficency指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净化之前的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本标准中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的去除效率计算公式为:式中:P——指污染物的去除效率,%;c前——净化设备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Q前——净化设备前的排风量,m3/h;c后——净化设备后的污染物浓度,mg/m3;Q后——净化设备后的排风量,m3/h。3.9环境敏感目标Environmentalsensitivetarget对环境变化易产生反应的对象。本标准指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4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执行区域划分标准分重点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两类区域执行。重点控制区域包括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江津区、合川区、璧山区、铜梁区;一般控制区域指重庆市行政区划内除去重点控制区域的行政区域。4.2排放限值重点控制区域新建餐饮单位和现有餐饮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一般控制区域新建餐饮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中标准Ⅰ,现有餐饮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表1中标准Ⅱ,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表1中标准Ⅰ。4.3运行操作要求4.3.1餐饮单位烹饪操作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未经任何设备净化排放视同超标。4.3.2集气罩的投影周边应不小于烹饪作业区。4.3.3餐饮油烟净化设备应与排风机联动,其额定处理风量不应小于设计排放风量(基准灶头数×基准风量,单个基准灶头的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