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渝环函〔2018〕200号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管辖区内新建、现有餐饮单位的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也适用于排放油烟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及小面店、面包糕点店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HJ/T62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554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98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HJ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餐饮单位Cateringserviceunit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餐饮单位
2现有餐饮单位Existingcateringserviceunit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7年9月1日前已通过审批的餐饮单位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己经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在建尚未投产验收的项目,按现有餐饮单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