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以下简称现场审查)工作,保证现场审查的科学性、公正性,提高审查工作效率,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审查部门(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查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组对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进行的现场审查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参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的专家由许可证审查部门从国防科工委专家数据库中选定,并组成专家审查组
专家审查组由5至15名专家组成
第四条专家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专家审查组的职责1、在许可证审查部门确定的审查范围内进行审查;2、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审查;3、将审查工作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4、保证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5、对审查对象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责任
(二)专家审查组组长的职责1、制定现场审查计划(附件一),分配和调整专家审查组0成员的工作任务;2、主持专家审查组会议;3、负责专家审查组的工作质量;4、主持起草和讨论确定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
(三)专家审查组成员的职责1、在专家审查组组长分配的审查范围内开展审查工作;2、对分工范围内审查工作质量负责;3、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专家审查组组长;4、参加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许可证审查部门应当在进行现场审查10日前将审查计划发给许可证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对审查计划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许可证审查部门
第六条申请单位收到现场审查通知后应当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专家审查组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附件二)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
第八条现场审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一)专家审查组到达申请单位后,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