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送审稿)一、适用范围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供婴幼儿(36月龄以内)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许可生产产品的检验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类别编号为0502
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须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复合工艺应注明为湿法工艺
生产许可证附页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的具体品种明细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新建或改扩建企业以基粉为原料采取干法工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上述基粉是指以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部分加入或不加入营养素和其他辅料,通过湿法工艺生产的、需要通过干法工艺再添1加其他所需营养素或其他辅料才能成为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半成品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一)管理制度审查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审核内容:(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按照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等要求建立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2)应设置独立行使权利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