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除校园高压线报告请求报告尊敬的XX县区教育局领导:我校在2004年,因为学生在放学以后一学前班学生无意受伤而惹上了一场官司
我们很无奈,不知该如何解决
现将详细情况叙述如下,诚恳请求各上级部门,给予协商解决
2004年10月8日(星期五)下午放学时,学前班学生李勇兵和陈霞是同桌,放学后学前班教师许红英整队把学生送出甘和老学校门口
此时,原告陈霞在下学校教学楼台阶时,李勇兵与陈霞牵着手从第三级台阶一纵跳到台阶下,原告陈霞向老师哭诉说,李勇兵打她
许红英迅速将陈霞拉起,原告陈霞马上就停止了哭声,自己走回家去了
2004年10月8日是星期五,经过了10月9日(星期六)、10月10日(星期天)两天是双休日,原告陈霞活动正常
2004年10月11日(星期一),原告陈霞按时正常的自己走到学校上课去了
其间并无受伤的任何反映
直到10月12日以后,陈霞才没来上课
10月19日,原告陈霞在XX县区培芳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2005年1月15日原告陈霞转入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住院治疗
经住院治疗56天,陈霞出院回家,花去医疗费12126
在事情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学校主动协调处理有关事项,但因各方分歧太大,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陈霞住院期间,我校为帮其解决医疗费的问题,采起了十分积极的态度,主动与保险公司协商,预支了保险费交由原告就医,同时,我方还积极为原告陈霞和被告双方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了居中调处,以期达成和解
可以看出我校对原告受伤一事自始至终态度是积极的,行动是十分主动的,是积极作为的,我们已经尽到了我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去年原告陈霞及其家长将我校及另一学生李勇兵家长告上法庭,提出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
伤残补助费)共计36023
后经XX县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XX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勇兵在放学排队回家时,忽然跳下台阶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