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5页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内容提要」在公司制作为国有企业理想的制度模式选定之后,建立独立的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已成为决定公司规范运作和国企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环节
应以代表理论为依据,通过对国家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代表关系进行法理探析,建立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的理论模型,并对国有资产代表人的梯次结构和授权环节进行分析和设计,建立和加强国有资产代表人的监督制度
在我国国有资产结构中,居于相当突出地位的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约占80%左右的比例
然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市场运作制度一直是困扰我国理论和实务界的难题
我们认为,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过程中,只有从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代表问题入手,建立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才能解决国企公司化改制中的源头性权利与义务配置问题
一、构建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的理论依据我们认为,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它与企业经营者之间,是一种委任与代表关系,这一代表关系包括以下几大环节,即:(1)从原始真正所有主体→国家概括性代表主体
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是我国全体人民(法律上应为全体公民更为准确),由于全体人民无法直接行使所有权,故国家作为权力共同体概括性地、抽象地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这样全民所有就转化为国家所有
(2)从国家概括性代表主体→政府统一代表主体
由于国家作为权力共同体,本身也不能直接行使所有权,于是国家必须通过立法授权国务院或地方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3)从政府统一代表主体→自然人代表主体
即由政府代表主体以再授权或委派具体的自然人代表,通过自然人代表的意思表示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权能得以落实
国家作为全民所有者的概括性代表,以出资人身份进行投资或参股,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出资人(股东)第2页共15页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