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编印二OO二年十月第2页共11页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1页目录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12.福建省消防条例------------------------------9第3页共11页第2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1页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闽常[2002]51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六条合并修改为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经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查处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铁路、民航、港口的消防工作,各自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