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草案注释稿)对“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名称的说明:心理卫生和精神卫生两个词,在英语中同为mentalhealth,“精神卫生”就是“心理卫生”,二者没有语义上的区别
国内目前已通过精神卫生立法的省市均采用“精神卫生条例”名称
我市就立法工作向卫生部作汇报时,卫生部的意见是采用“心理卫生条例”名称也没有问题,更容易为广大民众所接受,还可为国家精神卫生立法作参照
《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下简称《条例》)的适用区域为全市,而非限于深圳经济特区范围,主要是考虑特区外各区人口众多,心理卫生工作任务繁重,而现有心理卫生服务基础薄弱,需要通过立法保障以促进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心理卫生工作,规范心理咨询和医疗服务,有效预防和治疗精神疾病,保障心理咨询求助者、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建设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页共10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2页依据: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简称“决定”),指出要“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健全心理咨询网络,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2、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卫疾控发[2002]96号)(下简称《规划》),在“总目标”第二条提出“加快制定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初步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体系”
3、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4〕71号)(下简称《意见》),在第一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