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土地问题关系千家万户/支撑各行各业。光伏发电项目发展同样离不开用地政策的支持,各个地方对光伏项目适用的土地管理政策也不尽相同。如何界定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性质,具体适用哪种用地政策,业界迫切希望土地管理部门给予统一且明确的规定。为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月确用地管理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先后制定若干政策性文件。2015年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国家林业局2015年11月印发了《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2015年12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2016年10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光伏发电用地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6]1638号,以下简称“1638号函”)、2017年9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部分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对光伏项目项目用地做出规范和界定。笔者以国土资源部2015年5号文件和2017年8号文件为重点,吉合土地管理的法律政策,就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的具体政策和取得方式进行简要梳理。一、2015年5号文件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政策5号文件从光伏发电项目占用地类和利用方式方面进行了区分,实行分类管理。1对于占用未利用地的,区分为不压占土地用地部分和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是对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光伏发电项目,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这主要是指光伏方阵用地何以按照未利用地原来的用途管理,不需要办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二是对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主要是指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集电线路中的杆塔基础用地,这部分用地应当依法办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2.对于占用农用地的,规定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也就是说,光伏发电项目占用农用地的,不论光伏方阵用地,还是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集电线路用地,都需要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其中涉及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手续,与传统的建设项目用地没有区别。5号文彳牛为了鼓励扶扌寺作为新兴产业,对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且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给予了政策便利,规定可以采取租赁的方式取得,不需要按照建设用地管理。但对此前广泛探讨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模式,实际上做了禁止性的规定。2016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的1638号函,进一步明确支持光伏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对于占用农用地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所有用地必须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履行规划、计划、征收、转用、供应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5号文件和1638号函公布实施之后,原来部分地方允许光伏方阵占用农用地的政策也不再实施,部分光伏项目投资无法落地。二、2017年8号文件关于光伏发电的具体政策5号文件和1638号函的发布实施,虽然对光伏项目用地做了政策界定,但并没有实际解决光伏发电项目占用农用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没有回应光伏发电项目中占地面积最大的电池方阵建设施工对农用地破坏较小,不改变原来的地表状态和利用功能,不破坏原有的耕作层等现实问题。特别是近两年,随着我国西北地区“弃光限电”问题频频发生,光伏发电项目出现从西北向东南转移的现象洗伏发电项目占用农用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解决光伏产业发展遇到的用地问题,特别是加大对光伏扶贫项目的用地支持,2017年9月25日国土资源部联合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下发了8号文件,对原来5号文件中的光伏发电用地政策进行了完善和规范。8号文件主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