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烟尘排放清理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尘排放集中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县城建成区及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内容及指标》等有关规定及省、市改善生态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县政府讨论,决定从即日起开展烟尘排放集中整治工作,并制定本方案
整治范围县城外环路以内及可视区范围内的所有燃煤工业窑炉、锅炉,采暖、洗浴燃煤锅炉,茶炉以及餐饮服务业炉灶等
整治要求(一)整治范围内所有1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安装国家规定的高效脱硫除尘设施或采纳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已经安装湿式脱硫除尘设施的单位或企业,要加强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排放达标,一律不得闲置防污设施
(二)对所有1吨以下的立式锅炉要强制淘汰到位;对1吨以下的卧式锅炉烟尘排放不达标的,必须采纳无烟低硫煤或天然气等清洁燃料,降低烟尘排放量
各锅炉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不得私自采购燃煤;燃煤锅炉的操作人员必须参加司炉工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各锅炉使用单位要于XX年11月15日前到县环保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整治范围内的餐饮服务业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炊事炉灶一律不得使用原煤散烧,要全部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清洁燃料
(四)所有使用燃煤锅炉、窑炉、茶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日常检修维护并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
今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第1页共3页的锅炉、窑炉、茶炉等,必须经县环保部门监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凡未按上述要求落实整改的,一律不得使用
否则,依法从严处罚
对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规定,处5万元以下罚款
工作步骤(一)自查整改阶段(10月31日至11月15日)
各锅炉使用单位及企业要严格根据整治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制定自查整改计划,确保11月15日前完成自查整改
(二)检查验收阶段(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