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汇发〔2005〕94号【发布日期】2005-12-29【生效日期】2005-12-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2005年12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5〕9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XX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增加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现将《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并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加强对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的宣传和指导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099,68519072
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一、申请资格第1页共5页(一)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
(二)对于需集中办理集团内部成员资金入市交易且没有下设财务公司的非金融企业集团,应对集团内部外汇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其贸易总额和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规模按集团境内所有成员汇总计算,由集团公司一级法人统一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
对于下设财务公司的非金融企业集团,应由财务公司申请会员资格,入市标准和申请程序按非银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