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内容全文第一条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1页共5页第七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