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培训规定本标准规定了辐射安全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生产、研究和应用放射性物质和其它电离辐射源(或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内从事或涉及辐射工作的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专门从事辐射安全工作的人员培训
1辐射安全在核能、核工业、放射性同位素及辐射应用中保护所有人员和环境免受过量的电离辐射危害
2入岗培训工作人员在初次进入某辐射操作岗位之前,所必须接受的与该岗位的安全操作要求相适应的辐射安全培训
也可称作职业前培训
3换岗培训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由于岗位不同而必须补充的安全培训
4再培训在入岗培训或换岗培训之后,由于辐射安全出现新的要求,或者由于脱离岗位较长时间而需要的再次培训
5应急人员在应急情况下,参加应急行动的各类非专门从事辐射安全工作的人员
6有资格单位获得上级辐射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格负责组织其管辖范围内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并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单位
3基本原则和目的3
1辐射安全培训是整个辐射安全实施计划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一切辐射工作单位都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辐射要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有资格单位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2培训合格证书应一式两联
由本人签名,有资格单位第1页共21页盖章
一联由辐射安全部门存档,另一联则交受训者本人
既作为他已通过该次培训的凭证;又表明受训人员开始负有遵守有关安全规定的义务
3各类人员只有在他们取得必要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之后,才允许参加相应级别的辐射工作
否则应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4辐射安全培训的目的至少应包括:a
了解本岗位工作中的辐射安全问题和潜在危险,并对其树立正确的态度;b
了解有关安全法规以及与本岗位有关的辐射安全规程;c
了解与掌握减少受照剂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有关防护器具、衣具的正确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