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事项许可事项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辖区内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除外)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1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5条、第6条第1、2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许可条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放射性同位素销售许可的具体条件(点击查看详细内容)2、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许可的具体条件(点击查看详细内容)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许可的具体条件(点击查看详细内容)注: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描述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向有第1页共5页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批复文件;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5、单位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6、有效的工作场所产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