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事项许可事项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辖区内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除外)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1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5条、第6条第1、2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许可条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1、放射性同位素销售许可的具体条件(点击查看详细内容)2、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许可的具体条件(点击查看详细内容)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许可的具体条件(点击查看详细内容)注: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描述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向有第1页共5页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批复文件;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5、单位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6、有效的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7、地理位置图、单位平面布局图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8、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贮存的,还应当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注:①上述材料须提交书面文档一式2份及电子文档1份(电子文档通过我局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系统网上提交,详见系统使用指南);②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③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④重新申领许可证的还应提交许可证正、副本。示范文本: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审查方式:许可程序: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做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以许可的决定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许可形式: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许可变更: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第2页共5页应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格式详见《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变更单位名称的还需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3)许可证正、副本。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重新申领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许可延续:已被许可的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格式详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监测报告:涉及生产、使用、销售(有单独存放场所)活动的单位须提供五年内的监测报告,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