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纠纷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加强、农民的生活水平也显著提高,农民为了提高自己的住房条件,申请新建、在自己的宅基地修建或修缮房屋现象越来越多
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安全风险意识差薄弱,在房屋修建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也逐年增加,而一旦发生纠纷,在调解中对建房合同如何定性
适应何种法律关系
不同的认识得出的处理结果相差甚远
从我区近几年对该类纠纷处理的情况,不同的调解人员对处理结果也不相一致
以死亡案例为例:有些建房者与施工队伍对死者承担的是连带法律关系;有的是建房者承担雇用法律责任;有的是建房者给死者家属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党的十八大提出: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为妥善调处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有必要对农村建房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进一步梳理
一农村修建房屋的几种合约形式在农村,一般情况下,由于农民自己单独修建房屋(以下称建房者)自身缺乏建房技能、时间等因素,建房者往往会将自住建房交由一些在本地有影响的土“施工队”,来完成
这些土“施工队”成员一般由50到65岁左右的老年人组成,有相对固定的人员,但牵头人员不定,建房者先与其中较为熟悉的一人联系,谈妥后由一人或多人与建房者签订协议
土“施工队”成员农忙时节从事农业生产,农闲时节便组织起来承包农村房屋的修、建、拆工程
有此土“施工队”成员有自己的土设备,但施工设备一般不符合施工要求,施工队伍也未到工商管理进行登记,相比较专业建筑公司,这些土“施工队”算是“业余”的
上述“施工队”与建房者一般通过以下几种协商方式达成合约:一、建房者提供房屋设计图纸、建筑材料、建筑工具、支付报酬;施工者仅仅按照房屋所有人的设计意图提供劳动(即所谓的“清包”);二、建房者提供设计图纸、施工材料、支付报酬,施工者第1页共4页需要提供劳动、施工工具(即所谓的“包工不包料”);三、建房者提供设计图纸、支付报酬,施工者除了提供劳动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