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某某实施国家司法救助的请示报告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领导小组:李**申请执行刘**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992
00元,执行费110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刘**虽于2016年服刑回来,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属于特殊困难群体,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因此,特报请给予李**司法救助
现将案件情况报告如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救助人李**,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于XX省威XX县区,汉族,小学文化,住威XX县区金钟镇金水村大山组
系本案被害人
被执行人刘**,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于XX省威XX县区,汉族,不识字,住威XX县区金钟镇金水村大山组
因本案于2008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已服刑完毕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2009)威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由被告人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医药费等共计13992元
判决生效后,李**于2016年8月17日向威XX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9月9日立案执行
三、执行情况执行中,本院经调查查明
被执行人刘**于2016年服刑完毕回来,经查控,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现确无履行能力
四、救助理由和意见被害人李**受被刘**砍伤,家人为医治李**家中负责累累,因李**伤的严重而精神失常,妻子带着几个孩子改嫁,去向不明
被害人生活非常困难,平时都是靠亲友接济和政府低保维持生活
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建议给予李**司法救助13992元
第1页共2页特此报告二0一七年十月三十日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