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模板汇编7篇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须要留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买卖合同篇1摘要: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在经济上相互第1页共66页依靠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国主动利用全球化这一趋势,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然而一部分企业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形式纠纷时,对法律适用感到无所适从,主要是因为我国在签署《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合同形式所做的保留与新的统一《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不一样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问题作一阐述,以供商榷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形式;保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合同订第2页共66页立的形式实行“不要式”原则。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在签署《公约》时对该条款作了保留。但是1999年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放弃了以前必需是书面形式的规定,实行了不要式原则或形式自由原则。由于《合同法》适用于国内、涉外合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采纳书面之外形式订立,于是产生了如下几个问题:1我国在《公约》中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第3页共66页定有无冲突?这里所指的冲突是指与条约所引起的国际法上的义务是否冲突,要搞清我国政府对《公约》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否冲突,首先要明确我国政府所作保留的性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d项将条约的保留定义为“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托辞或名称为其目的在摒除(exclude)或更改(modify)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这肯定义明确地阐明:条约保留的效果是解除或修改保留国对有关条款的义务,即保留是解除一项条约义务而不是担当一项条第4页共66页约义务从实质上讲,保留所具有的解除意义就是“限制了保留国应担当的整个条约义务的范围,而同时相应增大了保留国的权利范围”明确了保留的性质,就简单理解《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并不与我国担当的国际义务相冲突。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求方面,我国只是解除了承认非书面缔结的合同为形式上有效成立的义务,却没有担当非书面合同为形式上无效的义务。所以当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缔结如能以非书面的方式证明,我国法院就应当依据《合同法》承认其在形式上为有效成立第5页共66页2非书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公约》适用的原则是“对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来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公约》自动适用,对口头形式作出保留的除外。”据此,口头合同很明显不适用《公约》,但当事人如希望适用公约,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规定,从而选择适用合同。适用混乱的情形主要是口头缔结的,没有对适用法律作出选择的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状况:?(1)假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且该国亦对《公约》第11条提出保留,则依第6页共66页据“约定必需遵守”的原则,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从而解除国内法的适用,非书面缔结的合同无效(2)假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也未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也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与此同时,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该合同的形式应受我国所提出的保留的约束。此类合同也解除了国内法的适用(3)假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第7页共66页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则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在合同的形式方面不适用《公约》的规定,而应依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