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矿产资源违法开采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安委会统一安排,经县政府讨论决定,在全县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特制定行动方案如下:指导思想以科学进展观为统领,贯彻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和规章,落实政府及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建立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盗采国家矿山资源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品行为及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实现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的明显好转。工作目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进一步摸清本区域内矿山资源分布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打击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年底前,全县查处非法盗采国家矿山资源案件不少于4件。通过全面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使全县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破坏矿产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资源管理进一步加强,矿山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法律规范。实施步骤(一)安排部署阶段(10月4日至10月12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总体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对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作出安排部署。各乡镇要摸清本辖区矿产资源、矿产企业底数,建立档案,落实监管分包责任制。国土、安监等部门要成立专门队伍,加大巡查第1页共4页监管力度,确保巡查监管工作实现无缝隙、全覆盖。同时,要充分利用多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公布公开举报电话,为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二)集中打击阶段(10月12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部署,组织专门人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重点乡镇、重点矿山和重点企业,全方位地开展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1、打击盗采开采资源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盗采矿山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觉的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盗采行为,要严格根据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区别情况进行处理;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认定,盗采、破坏资源超过5万元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2、打击非法买单、储存、使用爆炸物品行为。公安机关自收到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是否立案。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以及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罪等,公安机关要进行立案侦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打击非法生产爆炸物品行为。发改、公安和工商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4、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和煤矿。安监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觉的盗采破坏国家矿产资源行为、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品行为以及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三)总结巩固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第2页共4页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对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进行仔细总结,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讨论建立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保障措施(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政府要负总责,全面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形成点面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保证排查到位,打击到位,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为加强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工作领导,根据县领导分包乡镇方案,各包乡县领导同时分包乡镇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县政府成立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督查室主任郭建军、县国土局局长马振成、县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有关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