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效能建设体制完善调研报告必须强化人大效能建设
要强化人大效能建设,要进一步发挥地方人大的作用
更好地为人大履职服务,仅仅从个别规章制度出发,从反复强调人员素质出发,从一味强化法制意识出发,等等,恐怕是不够的还应从人大的体制机制上去分析,去挖掘,去探索,以期找到能强化人大效能的深层次的原因来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不成熟的粗浅看法,仅供理论研究时参考
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
极大地推动了地方人大工作的发展
一方面,人们明显地感到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在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凸显;另一方面,人们又感到人大工作的实际状况同法律规定的地位、职责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有时还停留在党委挥挥手,人大举举手”和履行法定“橡皮图章”状况
一、影响人大效能建设的体制机制问题(一)职权的原则性
在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行职权远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原因诸多,其中重要的一条,是行使职权方面的法律和规定尚不全面、不规范,原则性过强,操作性不够
如地方人大虽拥有重大事项决定权,但如何界定重大事项,如何规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人大决定权与党委决定权的关系如何理顺,恐怕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一套做法
由于法律的原则性,不便于具体操作,且考虑到可能与地方党委的领导权、决定权有所重叠,地方人大往往空置或忌讳行使这项权利
另一方面,即使法律有规定的,没有党委强有力的领导,人大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自我束缚的问题
如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质询、撤销、罢免等刚性较强的监督手段,即使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很少采用,因为这些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都涉及到“人事”问题,而党委管干部、管人事,人大要行使这些权利,如果没有党委的支持,难免“底气不足”
(二)认识的模糊性
虽然宪法和法律对人大的权力和职责规定的很明确,比如“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1页共4页“地方人大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