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电4天工期补偿报告事由:关于大梁变电站未能正常供电请求工期补偿报告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于2008年12月25日完成tbm掘进机在大梁检修洞室的所有检修工作,按施工计划进行隧洞的掘进施工。当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将施工供电从隧洞出口的供电系统切换到大梁变电站供电系统时,由于大梁变电站未能正常提供施工用电,导致tbm被迫停工4天。根据相关合同条款规定,未能正常提供施工用电属于业主责任,承包人请求补偿工期4天。1、事件过程1.12008年10月28日承包人与供电方(XX省万家寨引黄工程管理局偏关分局)签订了大梁变电站为承包人提供施工用电合同。1.22008年12月25日承包人完成了tbm所有检修,采用隧洞出口的供电系统提供tbm施工用电,并开始进行隧洞掘进施工。1.32009年1月8日至11日,承包人完成了隧洞出口供电系统和大梁变电站供电系统的切换工作,同时获得具有相应资质的供电部门检测,具备了tbm施工用电条件。1.4承包人按照施工安排,2009年1月12日上午8时开始进行tbm掘进操做,发现电压不足,tbm不能正常运行。随后承包人对施工用电线路及用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均未发现故障。当日下午3时经偏关分局供电部门来人检查,确认是由于大梁变电站主变压器有故障未投入运行,承包人的施工供电由下土寨变电站的10kv线路提供,供电线路过长电压不足造成的。1.52009年1月12日下午在业主会议室,承包人将该事件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汇报,确认停电原因不是承包人的责任,并承诺积极配合供电部门维修故障。1.62009年1月13日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补偿工期和费用的意向通知书。1.72009年1月13日至15日,供电部门(偏关分局)紧急抢修大梁变电站主变压器。承包人了解到大梁变电站主变压器第1页共4页故障在15日晚上9时左右排除,大梁变电站主变压器投入运行,15日晚10时20分供电部门给承包人变压器正常供电。1.8承包人分别在2009年2月17日和3月4日致函监理工程师,对大梁变电站主变故障不能正常供电的事件进一步解释并阐明观点。1.9监理工程师于2009年2月12日和2月26日对大梁施工电源停电事件回复,回复中确认了停电时间,表明了观点,并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2事件分析2.1承包人在停电事件发生之前,已与业主指定的供电部门签订施工用电协议,并完成了施工用电的供电线路与用电设备的安装和检验,履行了合同义务。2.2大梁变电站主变压器故障,不能正常给tbm施工供电,不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根据了解情况,大梁变电站主变故障在承包人使用其供电前已经发生,并停止运行。供电部门采取备用电源下土寨变电站供电,电压不足是造成tbm施工被迫中断的根本原因。2.32008年12月17日承包人上报了《2009年度施工进度计划》,明确表示tbm将于2008年12月25日开始进行大梁检修洞室后的隧洞掘进施工。虽然承包人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安排,对施工供电系统的切换没有通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但是根据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可以推断,业主最迟应在2008年12月25日具备大梁变电站供电条件,以满足tbm在大梁检修洞室后的隧洞掘进施工用电需要,因为从大梁变电站提供施工用电是合同赋予业主指定的供电部门的责任。2.4根据承包人从供电部门了解的情况分析,大梁变电站主变故障在2008年12月上旬就发生了,而不是在承包人的tbm施工过程中的正常供电中断,因为承包人在2009年1月12日进行掘进施工时才发现其不能正常供电,并且大梁变电站不能正常供时电业主供电部门事先没有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根本不可能预见大梁变电站不能正常供电。3、合同依据3.1根据合同文件通用条款12.2的规定。在工程的施工过第2页共4页程中,承包人遇到现场的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障碍或不利条件,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合理预见的,应根据44条承包人有权得到延期,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引起的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大梁变电站不能正常供电是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合理预见的。3.2根据合同文件通用条款44.1(2)、(4)和(5)的规定:合同条款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误;或业主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或其他不属于承包人违约、毁约或应由其负责的原因的特殊情况发生时,承包人有权延迟竣工期限,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