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药事法律体系药事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依据,以药品管理法为主体,由数量众多的单行药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药事法规和地方药事规章组成的多层次、多门类的法律体系
确切地讲是现行的药事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之间依据一定的标准、原则、功能、层次所组成的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的具有“外接内设”功能的整体规则系统
“外接内设”的特点决定了药事法律体系是一个开放的结构,即药事法律体系内部是相互配合、互相补充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机制,决定了药事法律法规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在确认与鼓励、刺激与保护、限制、禁止与违禁制裁等调整机制方面是相互衔接、相互支持、相互阐述或说明的
经过二十余年的法制化建设和发展,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基本上形成较为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药品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84年9月20日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共分十章,一百零六条
第一章总则(1—6条),主要规定《药品管理法》的宗旨、适用范围、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主管、负责部门以及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7—13条),主要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批准机构、批准形式及禁止性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药品生产行为的管理规定;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14—21条),主要规定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批准机构、批准形式及禁止性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药品经营行为的管理规定等;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22—28条),主要内容有医疗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规定、医疗机构配置制剂的审核、批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