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铜、铝、锌交易保证金比例X≤12万5%12万<X≤14万6
5%14万<X≤16万8%X>16万10%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X≤8万7%8万<X≤10万8%10万<X≤12万10%X>12万12%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X≤12万5%12万<X≤16万7%16万<X≤20万9%X>20万11%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