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一种公共产品,使用者为数众多,包括政府部门、大量的投资者等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将可能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进而引发诸多法律责任问题
近年来,这一问题呈愈演愈烈之势
以1998年为例,该年因财务报告粉饰,投资者先后状告山东渤海公司和红光实业公司;琼民源公司董事长及财务主管“开创”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先河”;东方锅炉公司的前任董事长、总经理亦受到刑事制裁
这些案例昭示着研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法律责任问题已经非常迫切了
本文拟不揣冒昧,对此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涉及的法律主体除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外,还可能包括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为其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机构和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要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如何认定虚假财务报告以及由谁来认定,却没有明确规定
首先,判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虚假的标准不统一
对于虚假财务报告的判断标准,在会计专业人士看来,通常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即只要符合会计准则,不管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是否有出入,都不能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非会计专业人士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则比较直观,即只要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就认定其是虚假的
显然,这两种认定标准存在重大差异,会计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的过程,非会计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结果
然而,从各自的角度看又都有道理
这种分歧势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
为此,一方面应该加强对会计准则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增加了解;另一方面,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尽量缩小会计专业人士与非专业人士的认识差距,便会计准则真正具有公认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