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局生猪屠宰检疫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XX省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境内的生猪屠宰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动物检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具体实施生猪屠宰检疫
第四条生猪屠宰检疫遵照定点屠宰、同步检疫、有宰必检、有检必严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设备配置第五条动物检疫监督机构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点)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宰前和宰后检疫
第六条驻屠宰厂(场、点)动物检疫员必须是动物检疫监督机构正式在编人员,取得动物检疫员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并掌握动物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政策;(二)具有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兽医专业中等以上或相当学历,连续从事兽医工作五年以上;(三)具备独立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能力;(四)遵纪守法,公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五)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驻屠宰厂(场、点)动物检疫员应履行如下职责:(一)对进入屠宰厂(场、点)的生猪查证验物;(二)对屠宰的生猪实施宰前、宰后检疫,对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验讫标志,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果负责;(三)对检疫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隔离观察,第1页共6页按照规定采样送检,并及时上报;对检疫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视情况采取相应动物防疫措施,并及时上报;(四)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监督指导厂方(货主)作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五)监督指导屠宰厂(场、点)搞好厂内动物防疫消毒工作;(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动物宰前、宰后检疫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