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招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兼顾优质,经济和高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有规定必须在地方政府的招投标交易场所招标,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及各下属单位、部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单位、各部门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
招投标领导小组由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招投标办设在XXX处,负责招投标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领导、协调和监督招授标工作;审定招投标的方针,原则,制度和规定等;协调和决策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审定中标方案和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方案
第七条招投标办是招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拟订招投标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指导等工作;直接组织或授权业务部门(含经济实体,项目单位,下同)或委托有相应费质的代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投标活动;审核项目招标申请,审定项目发承包方案,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及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等
第八条业务部门是招投标工作具体承办部门,负责本部门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负责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计划、招标文件;编制招标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发布招标邀请函;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选择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和中标人公示;委托确需外委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对外投标报名,编制投标书等投标事宜
第九条招标或投标标的金额达到《XX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