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招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兼顾优质,经济和高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第三条有规定必须在地方政府的招投标交易场所招标,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及各下属单位、部门。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单位、各部门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招投标领导小组由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招投标办设在XXX处,负责招投标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领导、协调和监督招授标工作;审定招投标的方针,原则,制度和规定等;协调和决策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审定中标方案和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方案。第七条招投标办是招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拟订招投标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指导等工作;直接组织或授权业务部门(含经济实体,项目单位,下同)或委托有相应费质的代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投标活动;审核项目招标申请,审定项目发承包方案,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及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等。第八条业务部门是招投标工作具体承办部门,负责本部门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负责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计划、招标文件;编制招标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发布招标邀请函;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选择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和中标人公示;委托确需外委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对外投标报名,编制投标书等投标事宜。第九条招标或投标标的金额达到《XX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数额的,按其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三章管理范围第十条招投标的管理范围:本单位的工程项目招标,物资采购招标,服务呆购招标,以及对外承揽工程项目、供应物资,提供服务的投标。1、工程项目招标: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与技改等项目的地基处理,土建,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与维修和其他各粪土木工程的建设施工;2、物资采购招标范围:包括设备,材料和进口物资等货物;3、服务采购招标范围:包括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监理,调试,概预算编审,咨询,评估,财务,审计,物业等各类服务项目。第十一条必须招标的范围: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2、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或批量物资呆购;3、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或批量服务呆购;4、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要求低于以上规定标准,但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项目、物资和服务呆购的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低于上述限额的,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进行招标。变更造价超过工程造价,或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招标的限额时,其超过部分应进行招标。第十二条招投标活动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将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三条对虽在规定招标限额以上,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各种项目,由业务部门按规定提出实施方案的申请,由招投标办审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招标:1、国家,省规定可不实行或不适宜招标的;2、仅有两家及以下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没有引起有效竞争的:3、在有效期内可以共享招标成果的;4、不可预见及紧急情况所需要的。第四章招标管理第十四条招投标办根据业务部门上报的招标项目计划方案,直接组织或授权业务部门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具体负责招标事宜。第十五条业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计划方案,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组织编制有关招标文件,由招投标办审定,重大项目报领导小组审批。第十六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应按规定在单位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