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1996~2010民商法真题(2004、2007年份除外)1996年复旦民法学一.名词解释2*5=101.时效: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2.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3.买回:所谓买回权,是指被征用土地原所有者在征用所据以存在的公益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请求买回该幅土地的权利
4.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设定的担保
5.补充继承:又称为再指定继承和候补继承,是指遗嘱人为防止在被指定的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者继承人不接受继承的情况下,在遗嘱中再指定继承人继承的情形
后位继承: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不仅指定了遗嘱继承人,而且又指定了在遗嘱继承人于继承遗产以后死亡,遗产再由谁继承的情形
二.简答4*5=201.合伙的法律特征2.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3.有价证券的法律特征4.抵押权的效力5.同时履行抗辩权及其要件三.论述题15+15+20=501.试述债权的保全制度152.谈谈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153.试论人身权的民法保护20四.案例分析和讨论10*2=201.甲公司委托外单位业务员王某与乙厂签定买卖电视机一千台的合同
双方约定,乙厂于当年5月10日送货至甲公司,甲收货后10天内付款
当年3月9日王某打一电话给乙厂,要求乙厂直接将货送往丙厂
履行期届至,乙厂送货至丙厂
丙不知此货来由,但收货后将该货买与乙厂
10天后,乙厂催甲公司付款,甲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
为此,乙厂请求法院强制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王某意图将电视机卖给丙厂,未经授权,电话告之乙厂变更交付地点
问:1)甲公司有无付款义务
说明理由2)乙厂有否违约
说明理由3)乙厂能否向丙厂请求返还利益
说明理由4)设王某打电话要求乙厂变更履行地后经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