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存款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特点对我国的启示宏观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是维持国家金融稳定的三大机制
宏观审慎监管制度是在危机发生前对金融系统的运行实施监督,形成风险隔离的安全;最后贷款人制度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出现风险时,中央银行通过再贷款的方式为目标银行注入流动性,帮助该银行渡过难关;存款保险制度是在危机发生后,对投保存款保险的问题银行进行破产清算,即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方式完成对问题银行的经济援助、破产退出、收购兼并等处置工作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宏观审慎监管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已经发展成熟,而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经长期研究后,已经确定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路径
20XX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现在需要关注的是如何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的预期作用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功能就是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处置功能
虽然《存款保险条例》针对风险处置做出了相关规定,并确定了存款保险机构的风险处置地位,但由于存款保险机构初设,对具体的风险处置细节还缺少相关经验,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对问题银行的处置机制仍需大量的探索和借鉴
西方金融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发展成熟,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本论文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存款保险制度风险处置模式的特点,并着重分析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FDIC)的救助和处置机制,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处置提供借鉴
一、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处置模式美国的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FDIC)设立于1934年,主要的工作任务包括三点:一是为存款提供保险;二是检查和监管金融机构,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定,并保护消费者权益;三是接管破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研究主要关注FD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