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关于印发XX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XX市、XX市建工局,XX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XX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XX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我厅组织对《XX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湘建建〔2003〕5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XX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XX省建设厅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XX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建设领域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XX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XX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预制第1页共4页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承担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承担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担保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注册执(从)业人员等责任主体在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