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案情:2003年12月3日,某县一供电所所长吴某将辖区内一水泥厂上交的10万元电费款收取后私自存放在家中,意图用于赌博但一直没有实施
2004年1月8日,该县供电公司在清理企业拖欠电费时,吴某案发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吴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既遂)
理由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双重的,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包括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在双重客体中,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害是主要客体
本案中,吴某将10万元公款私自存放在家中意欲用于赌博,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且上述行为也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因为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所有权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具体的权能
虽然吴某的行为没有侵害到公款的处分权能,但将公款私自存放在家中已侵害到了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因此,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既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未遂)
理由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罪规定了三种具体的用途,挪用公款罪实质上是一种以具体用途为结果的结果犯
而在结果犯中,犯罪的结果出现与否对犯罪形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本案中,吴某只实施了“挪”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进行使用,故而构成挪用公款罪(未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挪用公款罪中所规定的具体用途是犯罪的客观要件
吴某实施了“挪”的行为之后就已实际控制了10万元公款,吴某控制公款后,他人很难判断他是否将所挪公款“归个人使用”过
本案中,吴某挪用时间没有达到三个月,因此吴某不构成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本案正确定罪的首要前提是如何理第1页共3页解挪用公款罪中所规定的三种具体用途的属性,也即这三种用途是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
刑法第三百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