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管道周界換算常a1a2施日期新污染源既存污染源下述設備可受限制:一
小於2,500CC之固定式內燃機
實驗室用之設備
手提式焊接設備
目測判煙訓設備
消防訓或火災備註續自動監測:每日透光6分鐘監測值超過20%之積時間得超過4小時---發布日污染物(透光)目測判煙:得超過透光20%,停止、開始運轉時可到透光40%,但一小時內超過透光20%之積時間得超過3分鐘
---發布日發布日(1)3排氣Q(Nm3/min)濃C(mg/Nm)30以下5005041110031420024130020650016980014110001292000993000855000708000581000053200004135污染3000029物(重5000025濃)70000以上500g/Nm3燃燒過程(2)50mg/Nm3(3)100mg/Nm3一、標準(1)未表者以下式計算之:C﹦1860
386二、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對象,新污染源指1024月25日(含)起設之污染源;既存污染源指1024月25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自發布日起經招標程序已完成-適用標準(1)工程發包簽約之污染源
惟既存污染源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所0
8×10-4稱變條件者,以新污染源
三、標準(2)(3)(4)使用加熱、解及鍋以外之燃燒過程,排放濃之計算以未經稀釋之乾燥體積為計算基自1034準
發布日月30日起適起適用標用標準(3)準(2)自1034發布日月30日起適起適用標用標準(4)準(4)燃燒以外過程(4)100mg/Nm31排放標準空氣污染物排放管道周界a1a2新污染源既存污染源石油製業磺工廠尾氣焚燒後排放管道標準,除另有規定外,適用500ppm標準
換算常施日期備註氣體燃100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