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有关财务、税务问题解答一、哪些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答:根据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非营利组织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非营利组织是否需要设置账簿和聘请会计人员?执行什么会计制度?答:根据《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执行财政部制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三、非营利组织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多证合一后是否还需办理税务登记?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税-1-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办理涉税事宜时,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及时到区政务中心二楼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四、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是否免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五类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五、非营利组织如何享受免税税收优惠政策?答:各类非营利组织要享受免税优惠,需要先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2-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22号文件等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六、向哪里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答:根据财税〔2014〕13号文件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采取分级认定的方式进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市(地)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市(地)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我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向我区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受理地点:区政务中心二楼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非营利组织必须先完成税务登记,然后才可申请免税资格。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都有哪些?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3-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