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業主代表(Engineer/Employer'sRepresentative)FIDIC條款台灣高鐵合約工程中國工程合約範本§3Engineer本條下之工程師應為公正第三人之角色
5工程師作決定前,應先諮詢雙方當事人之意見;如當事人未能達成合意,工程師應考量所有情況為一「公平決定」
當事人不接受工程師決定,可依第20條規定(Claims,DisputesandArbitration)處理
§2業主代表(Employer'sRepresentative)§2
1(C)業主代表係代表業主及依業主指示行使其職權
7如承包商不滿意業主代表之之決定,可依爭議解決程序處理
*業主可否不接受業主代表之決定
§5工程師§5
3監理單位委託的總監理工程師及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的履行合同代表,均稱為「工程師」
*應亦為業主代表之性質
2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可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
因工程師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對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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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未依約提供工地FIDIC條款台灣高鐵合約工程中國工程合約範本§2
1RightofAccesstotheSite業主應依合約規定,或合約無規定時,於得使承包商依合約時程進行工作之時間內,提供工地予承包商
如因業主未能依約提供工地,致承包商遲延或損失,業主應給予展延工期或補償
2(a)業主應於開工日CommencementDate提供工地予承包商§42
3如因業主未依約交付工地,致承包商發生遲延,業主代表應決定展延工期日期及承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