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核)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减免税管理,规范减免税审批程序,保障和监督我市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减免权,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各分局、县(市)局依法享有本辖区内地方税收减免审核审批权
具体权限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减免税的审核审批,除另有规定程序外,均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审批减免税,不得擅自越权审批减免税,也不得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批减免税
第五条减免税实行集体审批制度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纳税人应当以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等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纳税人应按要求准确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应详细说明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第七条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按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文件及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的要求,完整、准确报送有关资料,并填制《减免税附送资料清单》
第八条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批准之前,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章受理第九条私营以上纳税人(不含中心税务所)的减免税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其余减免税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所负责受理
办税服务厅应于受理时填制《受理减免税申请登记表》,一份交纳税人,一份放入减免税申请资料中,次日前将申请减免税的有关资料转给税务所
第十条税务所收到办税服务厅转交或纳税人提交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场进行审阅,并做出如下处理:(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理由充分,文书填写正确,报送资料齐全的,予以验收,并填制《受理减免税申请登记表》(由办税服务厅受理除外),一份交纳税人,一份放入减免税申请资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