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3页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消防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市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就防火安全公约的执行情况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深圳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市、区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第2页共23页第1页共2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3页(二)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三)组织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