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業務費-通訊費壹、法令依據一、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97年版)(一)定義: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郵資、電話、電報、數據通訊或網路通訊等業務聯繫費用屬之(二)預算計列標準:依實際需要並按公定價格或市價計列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96年版)執行標準:1
依實際需要並按公定價格或市價執行
各機關行動電話費,依95年7月31日院授主忠二字第0950004600號函規定辦理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行政院95
31院授主忠二字第0950004600號函訂定)(一)為使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有所依循,並建立一致性規範,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依「宿舍管理手冊」及「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規定,各機關首長宿舍電話通話費由機關支應,職務及單身宿舍之電話通話費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三)各機關人員之住宅家用電話通話費,均不得由機關補助
(四)各機關負擔行動電話通話費之對象,以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及一級主管為限,若有業務特殊需要者,應報由主管機關從嚴核定
(五)各機關負擔行動電話通話費之限額,除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不設上限外,一級、二級機關人員每月以1,000元為上限,其餘各級機關人員每月以500元為上限
以上所有人員均應檢據覈實報支,惟如因業務特殊致前列限額確有不敷者,得由主管機關衡酌業務或特殊期間等需要訂定不同限額
四、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行政院主計處93
5處會三字第0930006181號函修正)各機關應建立國際電話費及郵費使用之管理機制,於經費結報時,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郵費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
(第13點)五、解釋令函(一)各機關單位主管宿舍電話費之負擔(行政院主計處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