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关键词】基层检察院;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都出现了重大变迁,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涌现,作为主要专政工具的检察机关,这一问题也必然反映出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也必然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职责。针对这个问题,笔者结合在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实践,就当前基层检察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影响和制约法律监督整体效能发挥的几个内外在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以供商榷。一、社会矛盾存在的主要原因及形式当前,社会矛盾主要发生在公共权力与公共权力之间、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之间、个人权利与个人权利之间。其在产生过程中与检察机关的碰撞,主要反映出以下几种形式:(一)行政管理公权力与社会权利、个人权利之间的矛盾,在检察机关主要体现为职务犯罪问题当前,我们的主要社会管理形式是政府主导下的行政管理,是听命型的,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的不当是社会矛盾的主要产生原因:一方面由于“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行政机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带来的行政不作为以及粗暴执法,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起群众不满产生矛盾。另一方面,行政执法部门少数执法人员受利益驱使,执法不公、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行为使政府服务职能弱化,群众往往对执法人员产生怨恨情绪而转化为社会矛盾。这些问题进入检察机关就表现为职务犯罪行为。(二)司法机关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社会权利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在传统认识中司法机关是专政工具,代表国家追究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是站在犯罪对立面作为矛盾一方存在的。传统的执法理念使就案办案、重实体轻程序的片面、孤立办案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与转型期社会对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关注度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不相适应,案件审结但矛盾尚未化解,甚至还会加剧。(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两对公权力运行中对接引发的的信任危机矛盾,主要体现在一些焦点案件中近年来,由于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征地补偿、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任务不断增加,产生的矛盾逐步突出,这种矛盾的化解需要党、政府,公检法司各部门、各社会组织共同参与,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不认真对待,缺乏沟通和配合,对这类矛盾纠纷化解不力,导致非正常上访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甚至升级为暴力事件,于此同时,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广大网民对焦点案件背后的关注热情前所未有,对此政府和司法机关还缺乏恰当的处理方法和应对能力,从而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二、社会矛盾化解及社会管理创新中存在的问题社会矛盾化解的过程就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必须放在社会的大环境中去考量。就基层检察机关来看,当前在化解涉检社会矛盾中的外部资源整合、内部检察效能效能优化等方面均存在体制上的制约问题,主要是:(一)从外部执法环境看,检察机关承担的化解社会矛盾职责与必要的履职条件之间存在三个明显不对称一是信息不对称。在我国,政府是最主要的信息生产者、使用者和发布者。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处于封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状态,其中只有20%是公开的。出于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考虑,许多涉及民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被政府机关作为“红头文件”、内部规定对待而不予以公开;或者只公开次要的信息,重要信息不公开。检察机关与政府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这就是检察机关介入化解矛盾的途径不通畅,更谈不上源头预防,大量的社会矛盾到了检察环节只能是事后化解,既费时费力又不好处理。二是人员不对称。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不当引起的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甚至久拖不决,从而引起当事人的不信任和对立,导致矛盾激化。群众“信访不信法”,一些本应在政府职能部门化解的矛盾以案件形式大量进入检察机关。行政行为本来需要行政管理部门解决,现在因政府职能部门不解决,或是相互推诿,人员“在其位没有履其责”,相反由不是行政当事人的检察机关来解决,必然导致职责与人员之间的矛盾。三是物质保障的不对称。当前,由于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