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体育教师工作量计算和教学工作服装问题的通知自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一些地区和学校按照《条例》规定,妥善解决了体育教师工作量和工作服装问题,但有少数地区和学校由于种种原因,对体育教师工作量和工作服装问题至今没有按照《条例》规定解决,尤其是体育教师还不能完全与其它材料教师同工同酬,这对调动体育教师的教学积极性,稳定这支队伍,进一步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将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合理解决体育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稳定队伍,促进工作,现结合实际情况,对各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小学(含兼职)体育教师的工作量计算和教学工作服装供应提出以下意见一、体育教师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骨干力量,他们具有室外工作的特点,工作十分辛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尊重体育教师的劳动,按照《条例》规定,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和教学工作服装等有关政策性问题二、体育教师工作量应包括体育教学,组织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体育竞赛,体育锻炼标准和体育合格标准的测试、统计等
三、体育教师的基本工作量每周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10-12学时,中学12-14学时,小学14-16学时,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每一次课(90分钟)为2学时;中小学每一节体育课为1学时
四、体育教师组织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计算工作量的具体办法为:早操(课间操),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每两次算1学时,中小学每5次算2学时,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核准的实际小时计,中小学每一次(40分钟以上)算为1学时,体育教师组织纳入学校工作计划的体育竞赛活动,校内竞赛每天按8学时计,校外竞赛每天按10学时计,体育锻炼标准和体育合格标准的测试,统计均应核计一定的工作量
五、纳入计划从事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