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1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2第四章途中检查4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4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输5第七章专列运输5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6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6第十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6第十一章附则7附件1机车车辆限界图8附件2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3各级超限限界图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4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5超重货物分级表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6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错误!未定义书签格式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错误!未定义书签格式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错误!未定义书签格式三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错误!未定义书签。格式四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错误!未定义书签。格式五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错误!未定义书签格式六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错误!未定义书签格式七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一: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二:平车常用技术参数表错误!未定义书签。1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铁路局直属货运站、车务段应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负责协调解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4条承运人在每条铁路正线(区段)、每个车站(含专用铁路、专用线)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均须按规定取得资质许可。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第5条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机车车辆限界图见附件1。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2。第6条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1.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2.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3.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各级超限限界图见附件3。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见附件4。第7条根据货物超限部位所在的高度,超限货物分为三种类型:上部超限、中部超限和下部超限。1.上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超过3600毫米,任何部位超限者;2.中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至3600毫米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3.下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第8条装车后,重车总重活载效应超过桥涵设计标准活载(中-活载)的货物,称为超重货物。第9条根据货物的超重程度,超重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重、二级超重和超2级超重。1.一级超重:1.OO1.09。注:Q为活载系数。超重货物分级表见附件5。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第10条托运人托运超限、超重货物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并应提出下列资料:1.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格式一),货物外形的三视图。图中应标明货物的有关尺寸,支重面长度,并以“+”号标明重心位置。2.自轮运转货物,应有自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制动机形式和运行限制条件。3.申请使用的车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