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房屋租赁纠纷起诉状房屋租赁纠纷起诉状(一)原告:被告: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年月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元,(自年月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并支付利息(自相应租金履行期届满时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生效判决书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损失参照双方约定的租金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腾出房屋时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的住宅出租给被告居住使用,租金每月元,租金按季度支付,物管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签订合同当日双方清点了出租房屋内的物品,且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自年月起至今未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房屋租赁纠纷起诉状(二)原告:庞***,男,汉族,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住十堰市张湾区东风汽车公司厂家属院。联系电话:被告:周****,女,汉族,岁,****幼儿园负责人,住十堰市张湾区东岳市场对面车城金都三楼未来星幼儿园内。联系电话: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设备损坏押金元、广告牌、黑板押金元。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大四学生。年暑假期间,原告与名本校同学利用社会实践的机会举办了中小学文化课辅导班。为此,原告向被告租借了位于东岳市场对面的未来星幼儿园的五间教室作为教学场地。期间,被告向原告收取了设备损坏押金元,广告牌、黑板及水电押金元,一个月的房租元。此后,原告在租期结束后,与被告协商退还押金事宜,但被告以种种借口予以拒绝。故此,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判如前请,依法维护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此致3/13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具状人:房屋租赁纠纷起诉状(三)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北京XX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北大街130号XX大厦7层701号法定代表人:京XX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杰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北京XX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外大街XX号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屈XX,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XX经营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XX北里XX园1楼15层6号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本案诉争房屋场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大街XX号地下一层400平方米面积属北京商XX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商XX公司)所有。商XX公司于2003年8月4日与北京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XX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林XX公司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场地5年的使用权,该协议书中并未约定林XX公司享有转租权。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03年8月4日签订《租赁合同》时,以及直到《租赁合同》2008年8月4日届满期间,被上诉人均未取得对该场地的处分权。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提交了林XX公司的《确认书》以此证明其已经取得处分权。但事实上,《确认书》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取得了该场地的处分权,理由如下:首先,根据2003年8月4日林XX公司与商XX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林XX公司并未取得诉讼争房屋场地的转租权。2008年,二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林XX公司仍未取得转租权。根据两份协议的内容显现出的合同目的,均为林XX公司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场地的承租权,无转租权;其次,林XX公司称与被上诉人是关联公司,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其《公司章程》显示,林XX公司对被上诉人是货币出资而非以本案诉争房屋场地使用权出资,故被上诉人并未取得诉争房屋场地合法的使用权;再次,林XX公司在《确认书》中表明,“将租赁房屋场地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使用”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若为有偿使5/13用,即为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