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保险实行办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政发[20XX]40号)精神,为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合并实施
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本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从20XX年7月1日起,在我县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参保范围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个人缴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县政府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增设缴费档次
第1页共5页(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确定,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县级财政负担不低于10元
为鼓励广大适龄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