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执法办案心得刘孝虎新《广告法》施行近一年了
所谓"史上最严广告法"主要严在广告监管,特别是查办广告违法案件方面
广告活动的行为规范和内容准则很多,关于广告违法行为种类、表现形式、责任主体、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内容等规定较旧《广告法》都有较大变化,如果从法律责任入手,按照法律责任的轻重来梳理行为规范和内容准则,就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广告违法案件的类型根据新《广告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工商部门作为广告主管机关负有监管责任的广告违法行为可以划分为五类:虚假广告(第55条);违反禁止性内容准则或者行为规范的广告行为(第57条);违反限制性内容准则或者行为规范的广告行为(第58条);违反一般性准则或者规范的行为(第59、60、61、63、64、66条);违法代言广告行为(第62条)
上述五类违法行为中,第一至四类按照法律责任的重轻形成一个梯度结构图,而违法代言广告行为是从前三类违法行为中单列出来的一类新的广告活动主体
这五类广告违法行为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关联,落实到执法办案实践中就是五类案件
下面将逐一剖析对这五类违法行为的查办
(一)虚假广告案件对比新旧《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规定的区别有四点
明确虚假广告包括不实广告和误导广告;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准则中,对自主宣传事项的规制范围做了增加,其中商品增加了"功能"和"成分",服务增加了"提供者",赠品增加了"规格、期限和方式",商品和服务共同增加了"销售状况、荣誉信息"等;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虚假广告的界定标准(第28条);加重了发布虚假广告行政责任,区分了广告主和其他广告主体的主观要件,除广告主外,其他三方广告活动主体均只按过错原则承担行政责任
基于这四点区别,查办虚假广告案件要做以下调整:一是在不实虚假广告之外,还需要查处误导性虚假广告
第1页共8页所谓"不实广告",指凡构成广告的各项要素内容中存在着与事实不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