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工作心得体会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既是检察改革的自觉选择,也是因为“监督者由谁监督”的质疑助推了改革的进程
回顾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余年的历史,正是沿着“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的队伍建设”的路径一路走来
如今,强化自身监督不仅成为媒体的高频词,更已成为广大检察人内化于心的实际行动
强化自身监督,一个永不轻忽的课题
三十多年来,检察机关围绕这一课题,从检察权的科学配置,从强化检察权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从检察队伍的公正廉洁执法四条清晰路径,不断改革,不断探索,不断完善
围绕检察权科学配置
从恢复重建初期自侦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原二厅一个部门履行,发展为经济检察和法纪检察两个职能机构;从肇始于广东的第一个反贪污贿赂局,拉开了反贪污贿赂和反渎职侵权工作专门化的先河,逐步发展为现在的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同时,自侦权也曾经历了各职能部门分散行使到统一扎口的回归,实现了侦查权按照有限原则从过度膨胀到适度规范使用的理性回归;从原来一个部门行使刑事检察权,逐步发展成为现在的侦查监督和公诉两个部门;从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在各省级院相应成立了公诉二处……这种职能和机构的不断调整、不断整合,才形成了今天相对成熟、完善的检察权配置体系
围绕强化检察权的自身监督制约
重点加强了自侦权的自身监督制约,实现了自侦案件的自侦、自捕、自诉到侦查和捕、诉的分离,再到捕和诉的分离;围绕自侦案件的线索管理,立案、撤案、不诉等,实行上报一级备案审查制度,及至近来大力推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和批捕权上提一级;为实现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的分离,很多检察机关设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专司针对各职能部门办理案件的全程监督;继扣押冻结款物检查活动之后,最高检又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执法办案相互制第1页共3页约机制,推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