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川信联发(2011)6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三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一节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第二节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三节违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四节违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和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五节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六节违反SC6000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定的处理第七节违反有关现金出纳及储蓄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八节违反有关资金、利率、费率、资金融通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九节违反有关信贷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节违反有关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一节违反有关业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二节违反有关经济纠纷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三节违反有关银行卡、电子银行及自助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四节违反有关清算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五节违反有关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1第十六节违反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七节违反有关稽核工作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八节违反有关纪检监察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九节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十节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一节违反有关法律工作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二节违反有关印章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三节违反有关文书、档案、统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十四节违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五节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四章调查及处理程序第一节调查程序第二节经济处罚程序第三节纪律处分程序第四节领导人员违规行为处理程序特别规定第五节其他处理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促进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条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和颁布的业务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所2有工作人员。对于已经退休、退养的工作人员被发现在退休、退养前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理,但只适用经济处罚和党纪处分。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单位的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有违规行为的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包括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第五条对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及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人员的责任。(二)管理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及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管理作用人员的责任。(三)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及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领导作用人员的责任。第六条对责任人的处理原则。(一)全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二)在处理责任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对于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责任人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影响的程度和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相适应;(四)责任人违规行为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应按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七条对于责任人的处理方式有:(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减绩效工资和赔偿损失等;(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3(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1.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警示谈话、通报批评等。2.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