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本学期我校在政治学习中学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此次学习深有体会
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
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
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
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
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
我由学习感触到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
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
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
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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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