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XX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建设,不断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以制度管理为保障,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交圈、生活圈、家庭圈、以及重点事项、特殊时期的监督,建立起以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1
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2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3
私驾公车、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4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5
利用职务影响、借婚丧嫁娶等事宜以及乔迁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6
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7
参与黄、赌、毒活动,涉足与身份不相符的服务场所;8
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第1页共3页9
不顾家庭基本伦理,不孝敬老人,存在家庭暴力;10
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恶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1—11
不遵守社区、住宅小区管理规定,制造邻里矛盾;12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13
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形象的举止行为;14
纵容、放任配偶、子女在本人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职务发生利益冲突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