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应该如何处理学生隐私权与学校教育权的关系其一,教师获取学生个人信息的手段应合法。教师获取信息的手段受到的制约应该更多,在这方面教育教学权要让位于学生的隐私权。教师可以通过谈心的方式,让学生主动说出相关的信息,或者通过与家长的交流获取相关信息。以本文开头的案例为例,教师要获得影响学生学习的信息,就要特别注意获得隐私信息的手段,可以采用谈心、告知家长的方式。而不是私拆、扣押信件的方式。案例中老师的做法不管是自己亲历亲为,还是通过班规班约来行使,都是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其二,教师对隐私信息的使用要合法,教师接触到、获得的学生隐私信息,如果与教育教学权无关,就应当保密。即使要服务于教育教学权,教师也应当尽可能地注意使用方式与范围,在必要的范围内公布,使隐私权与知情权达到一定程度的协调。如满足家长的知情权,可以向家长披露:满足教学群体的知情权,可以向相关任课教师披露。以考试分数为例,教育部1994年公布的《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明确规定:“学校、教师不得按学生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考试分数与名次虽然是学生的隐私范畴,但是教师可以向家长告知。可以向教授同一个班级的教师告知。而不适合在班里公布更不适合张榜公布或网络公布。